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活动,强化管理,明确职责,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和招标采购工作效率,防范风险,促进廉洁建设,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院采购必须遵循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分别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学院分散采购的形式组织。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需报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实施。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院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购。
第六条 采购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依本办法需进行学院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八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院负责招标采购工作(除工程类)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拟定学院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及制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程。
(二)负责集中采购项目(除工程类)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三)负责学院分散采购项目(除工程类)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会同审计部门对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价格进行再次论证。
(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代理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要求在有关媒体上统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和中标公告。
(七)对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事宜做好把关,并对大型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八)负责对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九)负责组织对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组织验收工作。
(十)负责对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条 总务处为学院负责工程类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技术性事项;
(二)负责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定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会同审计部门对工程类采购项目进行预算价格进行再次论证;
(五)负责招标采购技术释疑;
(六)负责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并负责合同履行;
(七)负责工程类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参照学院集中采购程序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教务处负责的教学仪器设备、信息中心负责的信息化建设、科研处负责科研、培训处负责干部培训等专项经费管理的部门,应按本办法配合资产管理处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申购部门提供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二)负责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招标采购申请,草拟招标采购文件,并与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文件初步审核。
(三)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四)负责组织项目预验收。
(五)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招标采购记录、合同以及验收等相关资料,提交给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
(六)负责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购部门应按本办法接受资产管理处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院要求及本部门的工作需要申报年度招标采购计划。
(二)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提出详细的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完成采购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
(三)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及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四)对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专家论证、申请报告函和公示文件。
(五)配合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确认招标文件,参与学院组织招标的开、评标工作。
(六)参与合同谈判,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七)负责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配合资产管理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及采购预算进行再次论证。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在招标采购项目立项时,对经费来源、采购预算、付款方式提出意见。
第三章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凡列入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论价格和数量多少,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购置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各类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否则,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预算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院内集中采购:
(一)单批或单项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单批或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也应实行院内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国家及江西省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财务年度预算中已安排项目资金,但未列出具体支出项目的,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单项支出在 30 万元以下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确定立项;
(二)单项开支在 30 万元(含)至50 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定立项;
(三)单项开支在 50 万元(含)以上至100 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立项;
(四)单项开支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立项。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学院财务年度预算,临时新增的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财务处审批立项;
(二)单项开支在5000元(含)至2万元以下报分管财务处的院领导审批立项;
(三)单项开支在2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报院长审批立项;
(四)单项开支在 10 万元(含)至 50 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立项;
(五)单项开支超过50 万元(含)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立项。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依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院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预算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2.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10%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院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3.公开招标准备需要时间较长而项目又急需要的;
4.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是指学院对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的项目,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院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采购标的物;
2.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需向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采购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下的急需采购项目且其标的物价格波动不大,且近六个月内采购过相同商品,经沟通可按原中标价格直接采购的。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由学院自主采购,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至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申购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实施采购;采购预算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经资产管理处认定,由申购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实施采购;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总务处按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院内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资产管理处直接确定;
(二)如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纪检部门审签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相应采购方式执行;但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分管资产管理的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程序。申购人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批立项后,由资产管理处报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流程:学院各申购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项目申请表及院领导的批示。重大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需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供两个以上建设方案(必须列出设备购置清单及预算金额),附专家评审意见。如采购软件需提供三家不同软件企业开发的均可满足需求的软件产品方案及报价,供学院择优选定。
(一)资产管理处召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购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及校内外专家(三人以上)对方案进行再次论证,提出方案选择排序,报分管资产管理的院领导审定。
(二)资产管理处将审定后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 学院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程序。
(一)申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采购。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单批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经费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分别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货物、服务类)和总务处(负责工程类)组织申购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纪检部门、工会召开项目协调会,讨论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资产管理处(货物、服务类)或总务处(工程类)在学院网站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并接受供应商投标报名。
(四)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
1.货物、服务类项目: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申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纪检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2.工程类项目:由总务处组织项目承办部门和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由项目承办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五)开标、评标、定标。由资产管理处或总务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资产管理处或总务处统一在学院网站、宣传栏或其他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由资产管理处或总务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洽谈与签订。由资产管理处或总务处组织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合同签订前需经使用部门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其他零星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管理处授权申购部门(工程类由总务处)通过电话、传真等询价方式采购。询价方式的成交供应商,由资产管理处(工程类由总务处)与申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询价结果共同确定。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学院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院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申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共同洽谈起草,起草时应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洽谈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院规定,重大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还需学院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后方可签订,并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应按学院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履行合同审批签字程序,采购合同实行联签制,即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阅后由资产管理处(工程类由总务处)和项目申请人(或部门)共同签署,加盖学院公章(或学院合同专用章);实行电子合同的,其自动生成的电子合同应报学院纪检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申购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如需调减采购项目的,也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章 项目验收及付款
第三十四条 学院采购项目完成后必须在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验收由资产管理处(工程类由总务处)牵头,会同申购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纪检部门、工会等完成。专业性强的项目或疑难项目需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严格采购标的物入账程序。使用部门凭正式发票、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及领用手续。资产管理处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和领用单。财务处凭正式发票和入库单及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结帐、付款手续,否则不得办理结帐手续。
第三十六条 院内组织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95%,预留5%作为质保金;由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项目,预留10%作为质保金。软件产品质保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他物资设备质保期按照国家产品“三包”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负责纪检工作的部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学院原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